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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胜诉:获赔2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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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3月7日消息,近日,南京中级法院审理一起 乌苏 啤酒状告 鸟苏 啤酒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1986年,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开始生产 乌苏 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 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 的包装装潢。

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 鸟苏 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 鸟苏NIAOSU 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 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 近似的 鸟苏 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 鸟苏 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 鸟苏 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 鸟苏NIAOSU 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将被诉侵权 鸟苏 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胜诉:获赔208万
图:南京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