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

内容摘要据新华社电 记者18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今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办法有关情况,针对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明

据新华社电 记者18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今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办法有关情况,针对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红线底线

去年8月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要求,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次实施办法出台,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据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

“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什么是“特定经营者”,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周智高表示,这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加强制度刚性约束

如何防止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从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如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责任,对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职责清晰明确、责任压实到位。

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整理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受理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经营主体关切。

据透露,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草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举报 收藏 打赏 评论 0
24小时热闻
今日推荐
浙ICP备190014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