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内容摘要3月1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

3月1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细化审查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例如,《实施办法》将《条例》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等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回应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也有了更细化的要求,如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也有了新举措。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在《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例如,《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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